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2011年3月18日理事会通过)
为了加强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教育发展基金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六条 资金进入基金账户后,应单列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并即可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会议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3.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金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会议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九条 筹集捐款费用的支付
1.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基金会给予奖励,一般为集资额1%-3%;特殊情况,奖励金额报理事长审定。奖励在捐款到位后,由基金会负责人签字,财务支付(须按国家相关政策照章纳税)。
2.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单位,原则上发生的费用由接受捐款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
3.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
第十条 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1.按照章程规定,基金管理费的使用一般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2.基金管理费包括基金会行政办公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经费等。
3.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提取管理费的,须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运作
1.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要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2.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各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