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08浏览次数:363

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2012229日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增强基金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着力塑造规范、专业、透明的运作机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活动,是指为满足基金会登记和业务主管部门、捐赠管理机关、捐赠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将与本基金会所进行的公益活动相关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应遵循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分类规范等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快捷、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到基金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当事人(包括捐赠人和受益人等)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双方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的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基金会公布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利用本基金会的门户网站,必要时也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种事宜。对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制做成专门的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具体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包括:

1、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工作信息、组织募捐活动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接受捐赠的信息、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和业务管理机关要求,以及依据基金会工作实际所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3、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公布。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审。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在指定的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