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2年2月29日理事会通过)
为了加强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全面管理,推进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厅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