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2011年10月12日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一、聘用
第一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四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相关职业。
4. 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要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三、奖惩
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第八条 实施奖惩时间。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四、假期
第九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第十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五、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大连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